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保安善心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宗旨以扶助低收入戶、清寒民眾、獨居 病、老人、貧困皃童就學、就養、喪葬救助,發揚中華文化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”之同理善心
導正社會風氣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結合社會資源關注弱勢家庭族群生活有所依附。
二、關愛生命並辦理社會清寒市民無主大體之殮葬。
三、終老禮儀喪葬諮詢服務。
四、協助喪殮處理及後續手續等事宜。
五、法律咨詢服務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4種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設籍或工作於本市、年滿20歲、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登記有案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外縣巿,贊同本會宗旨。
四、榮譽會員:協助會務發展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,不具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6個月之預告期間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本會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等不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5人、監事9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限。
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,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第五章 附 則